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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组长,协助国家机关征收其所在村小组的土地,并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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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那么此时由于村小组长此时是负责协助国家工作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村小组长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村民小组组长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如果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在以上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追究其刑事责任。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村支书有没有责任,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如果村支部书记是明知村民小组组长是在贪污公款,并且与其有共同故意犯罪,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如果村民小组组长贪污公款,是一背着村支书,采取窃取、骗取的手段作案的,则村支书无责任的。下面是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不算。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两者不能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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