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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刑诉法规定: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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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通知以后立即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后,基本都是马上执行的,最多不会超过24小时。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受法律的严格规定,检察院批准的决定作出,然后送达执行机关,剩下的执行时间就很少了,不抓紧执行就会造成超期羁押的。然后从检察院批准当天起两个月内必须起诉,最后案件移交给法院,法院安排时间开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发现应当批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批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者不批准批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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