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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些将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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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要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会得到的判决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和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你可以要求国资局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信赖利益损失,通俗的讲,就是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也就是因为信赖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 2、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比如,因为相信对方要卖房,四处筹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损失; 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 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除了以上一般的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又规定,如果是因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而导致的无效,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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