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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承揽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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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承揽合同纠纷判例管辖是如何确定这一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加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提供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加工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口头协议的内容和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印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材料;提供材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留置抵押协议等。此外,还应提供合同履行的情况和证明,如作者提供的材料和物品的证据、材料消耗单和质量证书。;作物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付款价格、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交付)定制凭证等。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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