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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或者婆婆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
婚前婆婆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或者婆婆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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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婆婆买的房子如果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的是男方的名字或者婆婆的名字,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的话看你们的财产来源,如果是你们婚后购买的,房子只是登记在你丈夫名下,那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个房子是婚后你公公婆婆出资给你们买的,可以视为对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但是如果你公婆当时写了这个只是赠与给你丈夫一个人的,而且你签署了放弃的协议,那么这个房子是你丈夫个人财产。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首饰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一些最经常使用,价值不高的首饰,可作为其个人财产予以尊重。但同时“专用的生活用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人身依附性上,具有排他性。判断它的依据是,他人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无法体现物品的主要价值。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虽属个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强烈,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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