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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
合伙型联营是指参与联营各方,在经核准或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投入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联营的核心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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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营分法人型联营,如果你公司准备新成立公司运作新业务,就选这种方式;需要紧密合作,互相依存,就选这种。风险相对小一些,但是投入多一些。2、合伙型联营,也叫做半紧密型联营,有联营的实体,但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义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并且依照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较紧密的合作,但比第一种合作相对灵活,但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相对大一点。合同型联营,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协作,比较松散。比较灵活,可以承时更换对方,寻找新的合作伙伴。选什么方式好,要看具体的情况。资金,场地,人员,风险,成本,收益。
合同型联营是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经营的协议。 除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征: (1)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而且必须是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公民个人也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当事人。 (2)联营合同主要体现了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联营合同适用于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4)联营合同的主体至少有两方当事人。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力是按合同约定取得联营的盈利;按合同约定取得其他联营当事人的协助和支持。联营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提供联营资金或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协作;支持其他联营当事人从事与联营有关的活动。 (5)联营合同的标的是联营行为,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
被执行人是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合资企业,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者参与合资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后,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三种形式,其中对前两种形式的合伙人追加执行没有疑问;有限合伙人追加执行后,合伙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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