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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七条中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作出了列举:“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
检察院只有在已经立案并且进入侦查阶段的时候会监听嫌疑人的电话。且一般在侦查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才能采取特殊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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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自行逮捕嫌疑人的情形一般包括: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的;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等。 2、《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情形下可以依法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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