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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无过失的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意义在于保护善意的合同相对方的交易安全,确保交易效率。表见代理合同的直接后果是合同有效。
1、独家代理是指按照代理协议,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授权,在一特定地区和一定时期内,对某项商品享有独家代理销售的专营权利,这种专营权是否具有对委托人的排他性,须视合同具体内容予以确定; 2、按行业惯例,委托人不应再向该地区直接销售,否则将对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委托人的销售渠道将因此导致窜货等混乱局面,长远而言不利于企业发展。因此,除非另有所图或合同有明确约定,一般不应向已作独家授权的区域直接销售。
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其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期限内予以追认了或者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没有被追认或者相对人明知其超越了权限的,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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