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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欠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 借条需要是真实合法的,伪造借条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伪造借条,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没有进行虚假诉讼,那么很难构成犯罪。比如,伪造借条是因对方确实与伪造人存在债务关系,债务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劳务费、租赁费或者其他费用,这类情况就很难认定为犯罪。 在民间借贷中会出现伪造欠条、虚构债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伪造或者变造借据,借据所涉债务相对人就是被害人,实践中简单伪造相对人签名签章确认债务的情况不多。这类虚构债务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对借据的变造,一是利用空白的签名页、签章页或者掌握、保管印鉴的有利条件,凭空捏造债务;二是原有债权文件的基础上添加内容,增加债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妨害民事诉讼,公然挑战司法权威,而且以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 因此,原告持伪造或变造的借据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债务相对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发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结局有伪造或变造现已的,这些情况下原告涉嫌诈骗罪。则法院会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执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
欠条不可伪造,伪造或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应申请司法鉴定。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欠条不可伪造,伪造或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应申请司法鉴定。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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