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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履行民主程序的方式是: 一是加强改制的宣传引导工作。要广泛深入宣传改制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宣传改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原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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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在事业单位转制、改制过程中,坚持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项基本原则。要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规范整个清产核资的操作程序。事业单位自身的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引人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事业单位由于历史的原因,拥有的资产数额十分庞大,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此如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某些人利用改制、转制之机,以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公有资产,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们认为,只有加强法律监督和控制,才能有效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1、企业应当向授权经营机构或者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申请改制,授权经营机构或者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改制。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重组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重组企业附属工厂纳入重组范围的应当说明);(3)员工安置办法;(4)资产处理方式(包括土地处置形式);(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6)重组后企业措施。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核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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