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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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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民政部5月19日,经国务院同意,从今年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婚姻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行试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婚姻登记跨省通行试验。试验期为两年。 如果男女双方都是非本地户籍的内地居民,住在上述试验地区,可以在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籍簿、身份证、居住证发行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或者在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申请婚姻登记。
要看具体情况,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可以去法院异地离婚。在外地法院起诉离婚,但是需要满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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