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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
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残疾、死亡、精神异常的2、不进行救济,被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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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行刑法对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立案的规定: 1、不解救导致被拐卖妇女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不解救导致被拐卖妇女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定罪量刑: 1、对被拐卖妇女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到关于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要求或举报,而对被拐卖妇女不进行解救,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定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 2、触犯本罪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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