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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工程合同终止的确认问题

2021-11-07
根据合同的结算条款结算已完成的部分。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处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况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折价补偿。发包人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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