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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过失行为不犯

2022-01-20
根据现行刑法第14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过失行为不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要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造成极大的危害,就不会构成该罪! 这个法律条文明确了构成该罪所需要的以下条件: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只要你能证明对此不知情的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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