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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我国法律没有“临时工”的概念。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收入的来源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按工资、薪金所得类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月工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提供个人劳务的,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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