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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受威胁签订了欠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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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后果严重的,可以考虑报警。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公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挑衅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挑衅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四)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收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恐吓后果比较严重的,可以考虑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对方采取行政拘留的措施,情节严重者会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受威胁打的欠条,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因为对方通过胁迫的手段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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