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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的债务承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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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债务人在共同债务中,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第民法通则八十四条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在共同债务中,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3、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 4、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的共同债务,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如果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司法解释共4条,其中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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