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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情况下有追偿权。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凡属意外疏忽,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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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赔偿,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赔偿项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支付,但是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4、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7、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办理。法律只是规定了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分包给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分包业务是方式工伤事故,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追偿。但是,对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法律没有规定,双方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按过错和公平原则分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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