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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应当如何处罚?

2021-10-22
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和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边境防治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3条擅自进入船舶,禁止国家,限制进入的水域和岛屿违法行为,规定了两个等级的处罚幅度。一是对船舶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拘留五天以下,罚款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构成船舶擅自进入,停止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和岛屿的违法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船舶擅自进入、停止的行为。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按规定向渔港监督或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出入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并接受检查。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和岛屿。二是船舶进入,停靠的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和岛屿。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和岛屿,主要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隔离区、未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等。禁止进入是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停止的限制进入是指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例如限制船舶吨位、船舶类型、船舶载荷、禁止渔业期限等。

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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