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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条例修正案

2022-09-09
申请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三)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四)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五)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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