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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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