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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68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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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只能由军人构成,非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另外,必须是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本罪。 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既遂的,则会根据国家法律才判定处罚。既遂为: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未遂为: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来了解什么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以从主要条件和主观条件两方面来看: 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即便是军人,如果一旦违反军中规定,破坏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 如果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构成本罪。 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既遂表示为已经达到犯罪目的,已经做成了,已经构成犯罪了 未遂则表示没有达到,没有实现,没有成功,没有完成或未能如愿。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能不能取保,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其他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因为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已经对此有明确规定,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定罪处罚,故本罪主体只能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军人执行职务,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人正常的职务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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