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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不能提出和解申请。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和解的只能是债务人,由债务人申请和解并提出和解协议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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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法。债权人能否直接使用担保人,即在不申请主债务人执行或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担保人破产,破产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担保,由于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必须首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在执行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金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予受理。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人追偿手段耗尽后,向未清偿的部分债权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因此可直接向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能否受理,取决于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债主破产,债权人则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④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⑤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⑥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⑦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告知债权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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