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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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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之后,处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民事证据这一理念已逐渐被业内普遍认同,作为交警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意见书,其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其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1、机动车方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有责任限额(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5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按责分担(机动车负全责承担100%,负主责承担80%,负同责承担60%,负次责承担40%)。2、机动车方为无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医疗费用1600元,死亡伤残10000元,财产损失400元)范围内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20%。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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