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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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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一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根据《刑法》及《刑诉法》等相关法律,不满16周岁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余两人满16周岁,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情节等进行量刑。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案的数额立案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即可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有犯罪准备,所谓犯罪准备,是指犯罪前的准备工作。比如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准备。犯罪准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可以造成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施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多次盗窃是指行为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16岁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其余两人16岁以上根据盗窃的具体金额和情节量刑。《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就是犯罪准备。犯罪准备有四个特点:1。主观上是为了犯罪;2、客观上,犯罪准备行为已经实施;3、事实际上,犯罪未能开始实施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原因,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有三个特点:1。犯罪已经开始实施;2、犯罪失败;3、犯罪失败是由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未遂与犯罪准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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