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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的情形有: 1、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债权转让; 3、债务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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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变更的情形有: 1、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 2、债权转让; 3、债务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1、借款人私自改变借款用途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借款主体变更,也就是债务转让,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借款主体变更也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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