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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处理?

2021-07-07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来解决,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则是行政诉讼。 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除了要向受害者赔偿外,交警部门还会根据造成损失的不同程度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所谓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行政处罚多为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证。 如果事故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应该怎么办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行政复议,另一种是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事故当事人对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认为该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话,当事人可以向该交警部门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是管辖该交警部门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机关认为处罚无误的话,就维持原处罚决定;如果经过审查确定有误的话,就应该撤销原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复议工作由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门或车管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下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收费。

相关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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