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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经营者在中国境内收取运费、代为收取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向付款人出具专用发票:(一)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二)中国无...
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或者中国企业法人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其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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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及堆场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装卸机械、堆场、集装箱检查设备、设施;(三)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业务的经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登记事项,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委托事项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国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提交的公证文书,应当由申请人或者投资者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执业律师开出。本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各类文字资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如使用其他文字的,应随附中文译文。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不得:(一)代表其境外母接受订舱,签发母公司提单或者相关单证;(二)为母公司办理结算或者收取运费及其他费用;(三)开具境外母公司或者其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企业的票据;(四)以托运人身份向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托运货物;(五)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名义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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