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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第五条规定了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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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所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确定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推迟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所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确定开工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措施: 1、施工期间,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决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 2、对施工中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以及因隐蔽工程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也及时由业主及监理人员签证后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提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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