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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采砂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开采,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确定;没有销售赃物的数额,销售赃物的数额难以核实,或者根据销售赃物的数额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的价格和数量确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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