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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XX核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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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XX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XX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XX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
保险集团(控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当遵守证券行业相关,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实行相关从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投资信息申报制度,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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