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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是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所以抵押权一并转让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
1、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抵押权是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所以抵押权一并转让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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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抵押权也一并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依照《》第192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需要注意本条还有一项但书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例如《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如第三人专为特定的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需要提醒的是:建议在债权转移时,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争议时,还要通过诉讼确定新的债权人享有抵押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不能分离的规定。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由于从权利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从权利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所以,从权利不得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 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应当将从权利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得到权利的同时,也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本条在确立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原则的同时,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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