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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物保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
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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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
投保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物保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费费率的高低,以及足以变更或者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评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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