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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奸罪的要领和构成强奸罪,是指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2、本罪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对强奸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二)强奸罪的认定1、强奸与通奸的界限。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2、采用胁迫手段强奸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发生性行为的界限。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处理。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可以强奸罪论处。4、与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发生性行为的认定。 5、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三)强奸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命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一般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严重情形之一的,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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