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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一般会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审判三个阶段,三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 2、侦查机关通常会在拘留后的30天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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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2、具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51条,60条,69条、74条、75条以及公安部《规定》63条、检察院《规则》37条、人民法院《解释》66条等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9)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等待审查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拘留期间写《等待审查的申请书》向公安机关提交。二是在逮捕决定下来之前向检察院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提交到检察院并和工作人员沟通。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方式的意义和作用并不大,因为出于工作职责的不同,公安机关拘留后再自行释放的可能性不大,相反应采用第二种方式。第二种方式,检察不批准逮捕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释放,达到等待审查的效果,成功率更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等待审查都是由于这种方式,需要充分重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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