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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刑满释放后,也不存在补办退休的问题。如其被判刑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其刑期开始之日,社会保险统办机构即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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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累计缴纳年数的刑满释放或假释后,可以通过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办理继续保险手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服刑前的医疗保险缴纳年数。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数按实际缴纳年数计算。
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上次刑满释放,又犯罪不会影响已经减刑的,如果还没有刑满释放又犯罪,则会影响。刑满释放后又犯罪虽然不会影响上次已经减的刑罚,但是会影响这次的量刑,累犯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 (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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