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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时致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应判为绑架罪,未对第三人实施绑架行为致使第三人死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杀人罪,不能将致第三人...
由于绑架行为实施人对第三人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并不能将致第三人死亡的情况归入绑架罪中,而是另一个独立的行为,触犯独立的罪名,所以绑架时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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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绑架时致第三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行为的结果,而是需要独立判断行为性质。 2、根据行为人当时的主客观进行判断,一般会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根据你所述,应当区分绑架行为本身造成伤害和绑架后造成伤害。绑架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绑架后强奸、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应当数罪并罚,但是法律将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拟制为绑架罪一罪。所以绑架后强奸、故意伤害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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