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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这里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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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这里的严重后果的情形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中,“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致人重伤三人以上;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收到重大损害的; “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明知没有安全保证,不听劝阻,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发生过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现场、嫁祸于人;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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