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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的复制件而不属于原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对方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加以核对,如果不能提供原件,而对方对该扫描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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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证据的复制件而不属于原件,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规定,对方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原件加以核对,如果不能提供原件,而对方对该扫描件又不予认可的,则该扫描件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对方对该扫描件认可无异议的,则该扫描件有效。收条的复印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收条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2、收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条,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条有效。 3、收条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收据扫描件并非丝毫不具备证明力或无效,只是不能单独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收据扫描件属于复印件,如果对该扫描件认可无异议的,则该扫描件有效。收据复印件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经核对无误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无法与原件核对,但对方当事人认可该收条,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收条有效;无原件核对,对方当事人亦不认可,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仅仅只有收据扫描件,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形下,不具备证明作用。因为收据扫描件在性质上属于复印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质证时,对方可以要求出具原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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