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协议复印件;(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03人已浏览
548人已浏览
2,023人已浏览
4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