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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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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上登记有曾用名,则无须再开具其他证明。如果户口本上未登记有曾用名,可以通过公证证明。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二、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件; 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证明; 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 4、记载有曾用名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 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身份证应用当事人户口本上的“常用名”而不是“曾用名”,“曾用名”一般是指当事人改名之前或者办理身份证之前,曾经用过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不可以。曾用名只能证明你以前用过这个名字,但你的户籍档案常用的名字不是它。身份证办理要求姓名,出生年月,户籍地址,人相都合一才能办理的。 办理程序: 1、领临时身份证申请表 2、填写所需信息 3、上报发证机关进行审核 4、发放证件 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申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2、《户口簿》; 3、两张近期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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