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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公诉案件的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必须有法定情形才能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况:1。没有犯罪事实;2、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做的;3、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5、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承担刑事责任;6、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7、其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次起诉。新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可以是原指控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检索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案件撤诉的,要符合撤回起诉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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