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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盗窃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是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无论盗窃数额如何,都是盗窃罪。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视为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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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但是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对数额没有要求,只要进行了这几种行为就成立犯罪,数额和次数只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从数额来看,涉案1100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构成盗窃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构不成犯罪,可按治安案件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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