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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
私自制造假香烟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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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你说他是“从犯”,是已经在法庭审理中确认为从犯了吗?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他是从犯时,才可以按从犯量刑;如果没有证据、只是家人和朋友认为是:不能按从犯来处理的。(3)从犯量刑:《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认定的标准如下: 一、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 二、销售的是混合、混合、伪造、伪造、充实或不合格的香烟。 三、客观地混合,混合假货,假货,次充好,不合格产品假货合格产品。 四、销售额达到5万以上。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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