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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
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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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名称变更申请表;(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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