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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分类

2022-03-25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 等等。 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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