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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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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二元”指的是有权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一级”指的是最高司法机关。故以上“二元一级”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平衡,尤其是东西部差距明显,“两高”所作出的刑法司法解释难以兼顾各地实际情况,有些情况下只能作出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如数额犯),然后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对案件的处理发挥着司法解释的作用。比如,相同的犯罪数额,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在经济发达地区所表现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同的,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不同,即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应有所区别,这一区别就反映在各地的“意见”中。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意见”又分两种:一是根据“两高”的明确授权所制定的“实施意见”,因该意见的效力源于“两高”的刑法司法解释,故当然具有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二是根据刑法和“两高”刑法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治安状况制定的“指导性意见”,笔者认为,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在辖区范围内具有“准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
以下是对商标侵权的救济是什么意思’‘的回答,希望采纳 商标侵权的救济是指由于商标侵权而引起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不成时,权利人取得官方救济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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