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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强制险的限额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
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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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进行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2、其他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六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关于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额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 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标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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