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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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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5年11月借了几万元给一个溆浦的朋友,今年4月底我需要资金周转要他还钱,但对方耍赖不还。现在准备起诉他,在起诉他之前,我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提供了本人的财产作担保,也提供了几个对方的银行账号,但过了几天法院打电话来说,提供的几个账号必须要分清楚每个账号冻多少资金又要我重写,重写后,过了几天法院又打来电话说我提供的账号开户地址不详细,要求我必须提供对方的开户行详细地址,法院说不然他们无法查他账以及无法冻结对方的资金。而在我认为,只要我提供了对方的账号给法院,法院就应该知道对方的开户行地址在哪里,为了提供这些资料,跑法院都跑了5、6次。按法律规定申请保全后必须48小时执行,像我这样的拖了10多天也还没搞好财产保全,48小时怎么能达到?我想请问下专业的法律界朋友帮忙解答下,以上法院的说法是这样吗?
可以冻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本金超过1万元,逾期超过3个月,经过银行催收,仍然不还的,银行除了起诉,还可以报案,涉嫌信用卡诈骗。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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