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认定驰名商标时,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未进行注册的商标,满足驰名商标条件的,其他人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规定,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3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